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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报】穆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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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家民 王飞  发布时间:2019-05-07 09:44:59 打印 字号: | |

4月29 日上午,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庆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敲诈勒索一案。
    被告人朱庆海于201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8年10月,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警方从监狱解回,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 年以来,穆嘉(另案处理)非法成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先后网罗被告人朱庆海等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肆意进行多起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朱庆海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三起

2015年6月,被害人安某某到穆嘉公司借款人民币15万元。因安某某逾期一天还款,穆嘉、邢某强迫安某某写下65万元的虚假欠条。在安某某已归还欠款20万元的情况下,穆嘉为强行索债,纠集邢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安某某挟持至穆嘉的另一公司进行人身控制。其间。邢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安某某;穆嘉持刀以挑断手筋进行威胁。后穆嘉指使被告人朱庆海及邢某、李某等人将安某某挟持至津南区某洗浴、辽宁省葫芦岛市、朝阳市等地持续进行人身控制,迫使安某某联系家属交付一套木质家具及现金20万元。

2015年10月12日至13日间,被害人王某某到穆嘉公司,欲延期归还本金。穆嘉肆意认定违约,指使被告人朱庆海、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其公司和南开区某酒店内对王某某进行人身控制,以殴打、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劫取2万元。

2015年12月9日,被害人王某到穆嘉公司内借款,签订17.1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并将自己的宝马汽车抵押给该公司,实际获款9万元。同年12月24日,王某按约定到穆嘉公司,将6万元现金归还被告人朱庆海。同年12月31日22时许,朱庆海将王某骗至穆嘉公司。穆嘉、朱庆海等人对王某进行威胁恐吓,强迫王某归还17万元,王某被逼无奈,答应还款之后方让离开。后穆嘉、朱庆海等人先后以到王某单位、住处滋扰,对王某进行威胁恐吓。王某被迫分别于2016年1月21日、2月1日向朱庆海支付3万元。2016年2月的一天,穆嘉、朱庆海等人到王某家中,强行索要手表一块和象牙项链一条作为抵押物,后王某向朱庆海支付5000元,将象牙项链赎回。朱庆海因涉及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穆嘉等人再次勒索王某4万元,王某的汽车被穆嘉等人变卖获利。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的宝马牌小型汽车在价格认证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2万元整。

本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朱庆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庆海在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庆海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每日新报》2019.4.30第3版
责任编辑:张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