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2日,北京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数字电影<黑衣内卫之凤凰天火>之固定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摄制数字电影《黑衣内卫之凤凰天火》。该片总投资为2200000元人民币,由北京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全额投资。天津某影视公司负责该片的前期剧本创作、中期建组拍摄、后期剪辑合成、完成片终审、国内外发行销售等全盘工作,并保证该片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执行。双方还约定,天津某影视文化公司为该片发行方,在宣传发行中享有决策权,北京某影视传媒公司可配合发行,并享有监督、知情及督促的权利。双方就该片的合作期限约定为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投资为期十个月整。该项目投资形式为固定回报率形式,该固定回报率为投资款的25%。收益资金到账日为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日。合同签订后,北京某影视传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2月20日,天津某影视文化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向北京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固定收益。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投资协议的性质。该投资协议除约定北京某影视传媒公司投资及享有固定收益外,还约定了著作权归属、作品署名情况,以及北京某影视传媒公司享有一定的参与、监督及知情权等内容。实际履行过程中,确有证据证实北京某影视传媒公司对影视制作进行了实质性的参与和监督。故涉案投资协议既非单纯借款合同,也不能认定为联营合同,影视剧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方取得固定收益的约定也不能认定为保底条款而归于无效。法院认为,本案投资协议属于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天津某影视公司签订合同时同意向北京某影视传媒公司按期支付固定回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愿处分,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天津某影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另,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酌情调整了固定收益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典型意义】
近年来影视行业发展迅猛,影视投资由于其风险与收益两极化的特征,使得投资人与制作方之间的影视投资协议的约定,特别是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约定,成为双方获益止损的关键点。本案中的固定收益投资模式是制作方为吸引投资而在利益上作出的自愿让步,也是投资方为控制投资风险而采取的影视行业投融资通行模式。本案裁判采取尊重契约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态度,认可支持基于影视行业特性而形成的投融资模式,为影视投资的风险控制和影视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