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不仅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更为行为规范起到积极引导作用。近日,三中院适用《民法典》审结首例金融借款案件。
2014年6月,某农商行与商贸公司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某农商行同意给予商贸公司借款20000000元;同时与薄某、李某某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二人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由于借款到期未还,某农商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对该行所提要求李某某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驳回。该行不服,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相关判决并无不妥,但相关情况此前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合议庭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进行分析说理,依法回应当事人主张,做到条分缕析、有理有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上述案件的审结是三中院学以致用、让《民法典》落实落地的开端,今后还将继续加强对《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的学习研究,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