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中院审理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诉张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案入选“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入选数量位列全市法院之首。2020年,三中院先后有17篇案例获国家级或市级奖励。三中院立足审判实践,打造案例发现培育机制,不断提高案例研究水平。一是加强目标指导。制定案例报送整体计划,针对需要报送的常规案例类型和年度重点热点,强化指标分解、及时督促提醒,并与业务部门沟通精品案例撰稿及打造工作,深度打磨稿件质量,确保报送案例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价值。二是严格质量把关。坚持多层推荐筛选,各业务庭在职责范围内注重办案经验总结,负责案例选编征集,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向审委会现场汇报评选,严把案例质量关。三是强化辐射效果。建立精品成果培育和展示工作机制,发挥典型案例类案指导示范功能,充分激发和调动法官干警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法官办案执法水平,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三中院将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深植精品理念,持续以机制创新发掘优秀案例,进一步形成培育“精品成果”的浓厚氛围,积极加强成果转化,努力实现精品引领效果最大化。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1日,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杨达瓦等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灭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的森林火灾行动中壮烈牺牲。2019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为烈士、追记一等功。同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评定杨达瓦等3名地方扑火队员为烈士。2019年4月5日,李某某在新浪微博悼念30名救火英雄烈士微博内容下公开发表“漂亮”“死得好,鼓掌”等侮辱言论,并被多名网友评论、转发。2020年4月1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征求30名烈士的近亲属意见并取得支持和授权后,对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通过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李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英雄烈士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公众情感,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认知和觉悟,其在人数众多、易于传播的互联网微博中,故意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且其言论被多名网友阅看、评论及转发,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不仅侵害了30名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还严重悖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某息诉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主动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媒体《中国工业报》刊登了自己亲笔书写的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英雄是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所承载的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体现着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容亵渎和非法侵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认定李某某在互联网平台故意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依法保护了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传承和弘扬了英雄烈士精神,维护了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情感,匡正了社会不良风气,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其裁判结果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保护英雄烈士民事权益规定的立法精神。该案判决后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起到了“宣判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诉张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张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对废机油桶等废品进行粉碎、水洗等作业后,将产生的废水及废机油混合液体直接排入渗坑或沟渠中。经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该废品收购站排水口石油类浓度为1.05×103mg/L,排水沟石油类浓度为536mg/L。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评估区内土壤与浅层地下水环境已受到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共计261490.6元。案发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张某某放弃就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某区生态环境局)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评估费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某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渗坑沟渠,不仅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对其造成的环境严重污染损失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和修复效果评估费在内的修复非法行为造成的土壤与浅层地下水环境损害所需费用以及某区生态环境局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张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等共计267490.6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非法排放含危险废物的废水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有别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新的诉讼类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某区生态环境局主张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各项费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磋商既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特有程序,也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着重对当事人是否进行了磋商予以严格审查,有助于通过司法程序提示行政机关严格保障当事人磋商的合法权利,积极引导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加强诉前磋商,确保磋商程序切实发挥制度功能。在另案已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本案判决侵权人在民事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有效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案的审理经验对于辖区内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对警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保护生态环境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宣判后,当事人息诉服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隆耀(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签订协议共同享有第22485868号“

”商标、第30268355号“

”商标和第13891992号“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6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发的“链上小镇”APP进行证据保全。登录该APP向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购买充值卡(一年价格为6元)后,无需向原告注册或缴费,即可观看《如果蜗牛有爱情》《鬼吹灯之精绝古城》《那年花开月正圆》《扶摇》《如懿传》等多部知名影视作品,且播放画面均可见“

”商标及“VIP解析通道已为您链接成功,点击播放!!”且被告诱导用户通过邀请5人下载“链上小镇”APP开通“小镇影院”观影特权即可观看原告腾讯视频APP的全部视频内容,使原告在付出极高经营成本的情况下,流失了用户量、广告费、会员费等收益。2019年上半年,原告内容成本加上无形资产摊销共计为355.48亿元。仅以《如懿传》为例,原告购买该剧著作权单集价格为1460万元,总价为12.7亿元。该剧在“腾讯视频”APP的点击播放量为167.9亿次。而在链上小镇”APP的点击播放量已达167.8亿次。三原告认为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三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对原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链上小镇”APP首页连续三天发表声明,消除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腾讯科技公司是第22485868号“”商标、第30268355号“”商标和第13891992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腾讯科技公司许可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使用涉案商标以及共同提起涉案商标维权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共同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当受到保护。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开发的“链上小镇”APP页面中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

” “

”“

”相同的标识,用于提供电影或电视剧在线观看。故,某电子商务公司在与涉案商标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了相同的标识,侵犯了腾讯数码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及腾讯科技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电子商务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外,在提供视频在线播放的市场中,影视资源是不同视频提供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不同平台在竞争中应当通过必要付出获得竞争优势,不付出劳动或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不当收益、用户和流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作为“腾讯视频”APP的经营者,每年均投入大量的金钱成本用于购买影视资源,并对自己的视频内容进行了加密措施。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链上小镇”APP盗播热门影视剧的非法手段,大量吸引用户并发展具有上下线关系的用户群,抽取用户“津贴”赚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互联网行业“内容”换“流量”的商业模式。“链上小镇”APP的商业模式违反了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被控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原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享有的第22485868号商标、第30268355号商标、第138919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对三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电子商务公司在“链上小镇”APP首页连续三天发表声明,消除其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三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保护知名互联网企业商标权,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视频点播网站主要以获得用户流量为基础,通过增值服务方式取得收益。近年来,大量不知名网站使用盗播知名网站资源,“劫持”知名网站的用户和流量,形成互联网黑灰产业,严重影响互联网行业“内容”换“流量”的商业模式,互联网企业对司法加大惩治力度的需求极为迫切。本案的审理回应了互联网企业的司法需求,对互联网黑灰产业的行为进行了司法定性,对倡导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商业理念,进一步规制互联网行业良性竞争秩序,保护互联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