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已过知天命之年的小李与小刘是多年好友,2013年初,小李以儿子出国留学急用资金为由,将其子名下房屋售与小刘,但双方仅以口头约定方式达成房屋买卖合意。随后,小刘陆续将120万元全部房款支付完毕,并实际收到钥匙、进驻装修等,实际入住房屋七年之久。期间,小刘多次催促办理房屋过户,但小李总以儿子不在国内为由,迟迟不予办理,致多年闺蜜反目,最终成讼。
争议焦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诉争双方是否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是否应当判定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小李之子是否应当协助小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审理查明:根据小刘提供的证据,结合款项的支付过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的事实、交付房产证原件中所体现出来的交易过程,可以证明小刘与小李之间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合同。而小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母亲,无论从身份关系还是持有房屋钥匙及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的情况来看,小刘有理由相信小李对出售案涉房屋具有代理权,且小李之子在谈话录音里表明其对于母亲出卖房屋的事实是知晓的,虽然对于房款的付款方式存在异议,但也仅限于母子之间。小李之子在知晓房屋出售情况后并未以任何方式向小刘作出拒绝出售房屋或返还房屋的意思表示,并收取了约定的房屋全款,因此认定小李具有出售房屋的代理权。
小刘与小李于2013年达成出卖房屋的合意,小李向小刘交付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并于2013年至2017年间收取了小刘所支付的全部房屋价款120万元,并自2013年首付第一笔款项后实际居住,因此出卖人也应履行完毕房屋及相应权属证书的交付义务,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裁判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小刘与小李之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小李之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小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及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院中,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虽未采用不动产交易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办理程序,其关于房屋买卖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作为房屋买卖交易的步骤,并非涉及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故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此,法官也要提醒大家,民事行为要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在房屋买卖中遇到此类问题,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