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三中院开庭审理。
原告、被告均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原告主张其享有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提供涉案视频的在线观看、分享等服务,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原告是否适格、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环节有条不紊、严谨有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展现了良好的法院形象。因涉及法律问题较多,休庭后,本案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随着短视频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此种类似的“视频搬运工”行为层出不穷,并广受业界关注。作为涉及搬运视频的典型案件之一,本案的审理对于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形成良好的互联网行业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