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全面升温,三中院民三庭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制定“为群众办实事”和“党建与业务融合”两个清单,将提升办案质效作为清单重要内容,从案件实际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方式,妥善处理涉及房屋销售、房屋租赁等传统民事案件,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暖民心,让当事人事心双解,今天带大家来看一起因不符合环保标准而解除租赁协议的租赁合同案件。
承租人赵某租用某合作社场地用于海马养殖,租期5年,承租人陆续交租11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因环保要求,滨海新区水务局、滨海新区河长制办公室、当地镇政府陆续下发文件,要求各养殖户主动转换水源,停止开采地下水,并封停地下井;采取全面封堵排水口门,将污水导入或罐车倒运至污水处理厂、设置临时污水处理设施、生物制剂修复、关停污染源等治污措施。承租人以上述文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合作社不同意赵某诉请,并提出反诉,要求赵某支付欠付租金,双方争议较大。一审合并审理后判决合作社返回赵某部分租金,驳回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为查明事实,主动到滨海新区汉沽节水中心调查了解相关文件下发背景及执行情况,掌握政策精神。经过法官耐心为双方讲解环保政策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最终双方达成谅解,以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分两次返还承租人租金28万元的方式,调解结案,皆大欢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