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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环资合议庭参与磋商一起环境损害赔偿案并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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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昊  发布时间:2021-08-11 14:42:59 打印 字号: | |

8月5日,三中院环资合议庭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天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召开磋商会,就天津某发电厂有限公司对独流碱河河段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举行磋商。

会上,天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介绍了该案案由、案件查办、鉴定评估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鉴定评估认为天津某发电厂有限公司的部分附属设施建设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期间将电厂冷却水直接排入独流碱河河段,导致该河段部分点位水温上升4.7度,对该河段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应由赔偿义务人采取有效方式清除污染,并承担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233738.94元。

与会人员围绕修复方式、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时限等进行充分磋商,通过三中院环资合议庭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天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的释法说理,天津某发电厂有限公司认识到企业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表示愿意对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且相关修复工作已经开始进行,同时也承诺会按照时限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保证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本次磋商成功,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下一步,三中院环资合议庭将继续采取磋商会、座谈会、司法确认等方式确保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真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