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因钢材买卖引发纠纷。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矛盾对立,情绪激动。考虑到双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需要启动第三方鉴定程序,但鉴定需要前往异地疫情地区采取样本、核对数量,流程多,时间长,还需要当事人垫付相关费用,同时因钢材市场价格波动巨大的特殊性,当事人每天都在发生着资金占用和钢材价值变化的损失,以及钢材的仓储费用损失。
鉴于上述问题,承办法官从双方整体利益考虑,力求及时定纷止争、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经过多轮反复沟通,最终找到了平衡两方利益,令当事人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解除钢材买卖协议,对已发货物不再返还,由天津某公司在该部分货款中予以适当让免;对未发货物,天津某公司不再发货,该部分货款退回浙江某公司。为减少诉讼成本、方便快速调解,方案敲定后,承办法官即刻启用智能互联网法庭签署调解协议,并于当天完成退还款项、解除保全措施,案涉纠纷快速有效得到解决。
此案在审理期间虽费尽周折,但辛苦付出的同时帮助双方公司及时止损,减少诉累,重新把精力投入市场经营中;同时又令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为双方继续商业往来增加信心,起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效果,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便民和利民。从审理过程中我们看到,案件审理从来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机械照搬,而是应该真心实意的发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难题,力争在第一时间解决群众诉求,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