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给力有效
助力经济社会稳健发展

5月22日,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四年来涉及人身侵权类和执行裁决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两类案件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典型案例18个,引导社会公众了解法律适用和运行规则,为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坚强的司法服务保障。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张立新主持。辖区法院、行政机关、律所、企业、社区、学校,以及中新社、天津日报、天津电视台、天津广播电台、津云、天津政法报等新闻媒体30余人参加。

据了解,三中院自2019年4月1日依法履职以来,审结涉人身侵权类案件2647件,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比75.78%、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占比11.98%、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占比8.08%。人身侵权类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9年至2021年增速很快,2021年较2020年增长2.1倍,达到1016件;2022年受疫情影响有所减少,但2023年以来继续增高。二是案件涉及类型多争议大。除固有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人身侵权案件外,新增网购消费人身侵权案。另外健康权生命权案主体多元复杂,未成年人侵权案责任认定困难,医患矛盾较为突出等,容易引发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对抗性强。三是案件查清事实和举证难度大。在各类人身侵权案中,原告方主张侵权的事实证据欠缺不充分,有的因专业性强、有的因事故瞬时发生、有的证据意识不强等,造成诉讼中难以固定侵权事实和证据,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据介绍,三中院四年来共受理执行裁决类案件1415件,审结1348件。执行裁决类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部分,是一项确保执行工作公正与效率、保障实体与程序权利的程序性审查工作。执行裁决类案件的审理原则:一是效率优先原则。执行裁决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执行裁决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二是有限救济原则。为防止异议人滥用异议权阻滞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对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还有禁止异议人重复提起异议等防止程序被滥用制度。三是书面审查原则。为避免拖延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方式为书面审查,只有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以及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听证的案件则需要听证。四是形式审查原则。由于审查期限短,且部分案件有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最终裁判,案外人异议审查原则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标的权利外观来判断权属,不过多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年来,三中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人身侵权类案件和执行裁决类案件的审理,提升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有力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一是践行司法为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民事侵权类案件的公正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彰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关系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因此必须提高审判质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是坚持依法审判与能动司法相结合,不断完善法治服务保障作用
依法审判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和积极引领作用,提升履职尽责能力,更新司法理念,聚焦审判实务问题,把执行裁决类案件的效力优先原则、有限救济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和形式审查原则相结合,既要彰显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又要提高执行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积极引导群众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意识。
三是坚持服务大局,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因此要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加大审判成果应用力度,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有力量、裁判有温度,既要依法公正裁判,又要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和谐,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努力做到和谐司法、定分止争,以优质高效司法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三中院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部署要求,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良好的作风,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