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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豸说法丨不诚信诉讼 法院开出5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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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德跃  发布时间:2024-04-19 17:04: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中院民三庭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违背诚信原则做相反陈述,滥用诉讼权利扰乱案件正常审理,遂决定对其罚款五万元,以示警戒。



基本案情



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尚未出让的车库车位共计163个统一转让给某物业公司支配使用,转让费共计326万元,分三期给付。

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两份《往来账项询证函》,其一载明截至2020年6月某物业公司欠付226万元。其二载明截至2021年12月某物业公司欠付226万元。某物业公司均在两份《往来账项询证函》中盖章。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案涉合同163个车位交付给某物业公司,某物业公司也已经支付了转让费100万元。某物业公司也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和两份《往来账项询证函》的真实性。二审审理期间,却否认对一审认可的事实,要求对《往来账项询证函》上的盖章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某物业公司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滥用了诉讼权利,徒增对方当事人诉累,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经合议庭讨论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决定对某物业公司罚款五万元。某物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诉讼行为的不诚信,给案件公正审理带来的危害以及给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认可法院的罚款决定,诚心悔改、绝不再犯。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诉讼主体都必须严格准守的原则。而不诚信诉讼行为是对诚信原则最直接的破坏,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增加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高效进行。三中院民三庭依法对该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惩戒,规范了诉讼秩序,维护了司法权威,弘扬了社会正能量,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