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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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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萌萌  发布时间:2024-04-24 16:19:12 打印 字号: | |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三中院在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该案中,夫妻二人离婚时对于子女探望问题约定每月2次,具体方式自行协商,后双方对探望的具体方式、时间争议较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意到,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好,但是并未做到充分尊重、听取孩子意见,未能从孩子的角度考虑。父母离婚已经给孩子带来心理伤害,在后续的抚养、探望孩子的问题上,父母不应将双方之间原有的矛盾转嫁到孩子身上。

因此,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提醒双方当事人,探望权的本质是保障孩子的利益,希望双方本着尊重孩子意愿的原则尽力而为,互谅互让,心平气和沟通,给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在今后工作中,三中院民一庭将坚持做到“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能动履职、主动作为,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心理、情感、安全等利益,推动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