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中院高度重视公司类纠纷案件审理,不断深化专业化建设,统一法律适用,更好理解与适用新公司法,陆续开展法官检察官说营商培优沙龙、与高校召开新公司法疑难法律问题交流会、与辖区法院就公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条线研究,召开公司法专题专业法官会议等系列活动,规范商事主体投资行为,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的规范引导作用和价值导向作用,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公司法实施之际,三中院提示各市场主体,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股东瑕疵出资风险、公司决策风险、违法减资风险、董监高履职风险等。特别是,股东在出资期限内没有缴足出资,将可能有如下风险:认缴期提前到期、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被执行风险、行政处罚等。因此,提示市场主体要加强对新公司法学习,依法依规完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下一步,民二庭将不断强化能动履职,提供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配的司法支撑与服务,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努力。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