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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调解化心结 案结事了重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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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7 1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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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追求矛盾纠纷化解最优解,解法结更是解心结。
基本案情
安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从事运送货物工作。2023年9月,安某与物流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购买物流公司名下车辆,约定购车款17万元,安某以劳务费抵扣车款方式分期支付物流公司购车款。合同约定,物流公司每月从安某劳务报酬中扣减购车款,直至购车款全部支付完毕,如当月安某无劳务报酬时,安某应于当月30日前支付当期购车款,在安某按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前,车辆所有权归物流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依约向安某交付车辆并向其委派运输工作、支付劳务报酬。自2023年12月起,安某主张物流公司委托运输任务存在违法超载问题,故拒绝执行物流公司委派的运输任务,并自认私自承接其他运输任务获利。后,安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停车场并通知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收回了车辆。物流公司认为,安某违反《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严重损害物流公司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判令安某支付购车款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合议庭经深入了解,物流公司上诉主要诉求并非购车款和违约金,而是旨在通过诉讼向
公司内部
雇员传达诚信守约的管理价值导向,只要安某能诚心向公司认错,消除给公司内部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可以与安某和解,并放弃追究安某相关钱款支付责任。但是,安某态度强硬、情绪激动,不配合、不接受调解,并表示本案结束,他也会起诉物流公司,或者提起本案再审。为让案涉纠纷实质化解,不再产生其他衍生案件,承办法官与安某开展“聊天式”调解,聊家庭负担、聊公司经历、聊诉讼成本
......最
后,让安某慢慢打开了心结。原来,安某与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创业初期关系极好,工作中因理念差异导致两人产生嫌隙,现在公司对安某起诉更让安某觉得罔顾往日情分,故坚决不接受调解。症结显现,法官对症下药,加强与双方的调解工作。经历一个月10余次协调沟通,安某终于释怀,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安某与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在法庭微信视频连线彼此谅解。
典型意义
本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为目标,小案不小办,致力追求矛盾纠纷化解最优解,最终促成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本案调解过程,也是坚持“办案就是治理”的生动实践,通过向当事人耐心阐明案件中法理、事理、情理,促使物流公司认识到内部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弥补管理漏洞,也提升了安某处理矛盾纠纷找法、依法、靠法的法律意识,同时让昔日挚友由“对簿公堂”重拾“往日情谊”,实现了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