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中院审结建院以来首例药品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涉及技术服务、药品研发、工艺转移及优化,通过比对技术特征、划分研发进度,以督促合同各方遵守诚信原则出发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后,各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
本案原告是我市具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医药企业,被告是一家医疗机械、生物化工领域的生物科技公司。因原告具备行业内知名的医药研发能力,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委托原告研发、优化药品。后来,因被告拒绝支付研发后续资金,最终导致合同终止,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药品技术开发,审理难点在于合同提前终止,药品的实际效果和市场价值无法实践检验,难以准确评估。知产法庭综合考量技术成果的研发成本、实际效果及合同约定,结合药品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等特点,通过多次沟通交流、庭审、合议。综合原告研发工作的阶段性成果、药品研发行业的平均投入成本、双方在合同中对技术成果的约定及合同总价值、被告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合同关于违约的条款等,最终判定被告公司违约,并确定了具体赔偿金额,该判决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本案是三中院审理的首例药品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企业风险防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一步,三中院将立足“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定位,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深耕专业化审判,提高判决结果的权威性和司法认同感,为企业研发创新筑牢司法防护墙,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