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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豸说法丨小案连民生 件件用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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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09 11:40:23 打印 字号: | |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助推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编者按

三中院坚持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以严格公正司法处理好每一个“小案件”,实实在在助力经济“大发展”。




“房屋存在多处漏水,无法入住正常使用,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赔偿租金损失、物业费、车位管理费等经济损失。”



“维修期间并未影响崔某使用房屋,其后并未再接到报修,不应承担崔某的经济损失。”



双方对此意见不一,争论不下。



基本案情


崔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屋。合同签订后,崔某交付了房款。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崔某交付房屋。崔某收房后发现房屋客厅、卧室、卫生间等多处存在漏水,遂要求房地产公司进行维修。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4、5月间两次出具维修方案,并进行了维修。因维修的损失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其2019年1月至7月期间租房租金、物业费、采暖费、车位管理费、闭水试验工具费、窗户维修费等多项费用。崔某声称2023年10月房屋仍存在漏水情况,但向房地产公司报修未果。房地产公司辩称维修时间累计十几天,并不影响崔某使用房屋,且其后未再接到崔某报修,故对崔某的各项费用均不认可。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能够确认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案涉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房地产公司应当履行维修义务,且应对维修期间给崔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维修位置主要为卫生间,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必须使用的区域,反复维修势必会影响崔某的正常居住、使用,酌情支持租金损失。

另外崔某为确认漏水问题而进行的闭水试验系必要费用,应当予以支持。而其他费用,无法确认关联性,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小案连民生,法治促发展。住房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提高责任意识,严把房屋质量关,既要规范建设房屋,又要完善售后维修,积极维护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通过确认涉案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一方面明确开发商的质量瑕疵责任边界,另一方面强化了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引导企业以敬畏之心对待质量,消费者以理性之姿维护权益,形成全社会合力守护“住有所安”。






 

责任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