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4月17日,市三中院、市检三分院联合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汇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果,并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冯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系A公司工程师,参与研发了一种生产添加钎剂铝硅合金的设备,并负责保管设备电子图纸。被告人佟某系A公司股东。佟某以人民币5万元自冯某某处购得上述设备电子图纸,并以其妻子名义注册成立B公司。后佟某以B公司名义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购得的图纸提供给案外公司并制造一台设备。佟某、冯某某等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70余万元。2023年,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系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够为A公司产生经营利益,A公司也对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可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工程师的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保密协议,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作为股东的被告人佟某非法窃取、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二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退赃,将全部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单位,对被害单位损失进行一定弥补,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佟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冯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考虑二被告人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52000元、50000元。
【典型意义】
案件所涉及的铝硅合金新材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环保型、高性能材料,其技术不仅提升了传统产业竞争力,更在新能源、高端装备、数字经济等领域催生新业态,其研发成果凝结着企业研发心血与资金投入,一旦发生技术秘密披露,不仅会让企业丧失市场优势,也会影响相关市场主体进一步创新的信心。
本案二被告人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违反了保密义务,将承载涉案设备技术信息图纸非法披露给案外公司,并使用涉案图纸为案外公司制造相关设备,侵害了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审理中,加大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强化对创新生态的修复。本案的审理,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效能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创新主体核心竞争力的一次集中展现。
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较高罚金,显著提高了犯罪分子侵权代价,以经济制裁手段彻底瓦解侵权行为的利益基础,彰显了司法审判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在审理期间二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通过刑事救济途径被害单位权利得到全面的维护,体现了司法机关保护创新成果的决心,增强了企业对司法救济的预期稳定性。
该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新材料等新质生产力领域商业秘密的强保护立场,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传递出"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的明确信号,有助于激励企业创新科研投入,从而推动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性生态,实现了"惩戒-补偿-预防"的裁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