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三中院与辖区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一起涉及津冀两地、影响多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河北省的A公司中标了天津某非经营性公建项目。2021年1月,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A公司一直未能结算工程款,故于2024年提起诉讼,诉请项目代建单位B公司给付相应工程款及利息。B公司认为,其作为代建单位不是付款主体,且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应给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系合格付款主体,案涉项目满足付款条件,理应支付工程款。A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B公司名下账户资金1000余万元,足以覆盖工程款。同时,经调查发现该冻结资金为8个工程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如果径行判决,A公司虽能通过执行及时回款,但将影响此8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甚至有可能引发另外的诉讼,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导致“一案结百案生”。
经过合议庭综合分析,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在多次“背靠背”沟通和“面对面”调解后,双方握手言和。达到既“结案子”又“解问题”的最优效果。

典型意义
一子落而全盘活。本案的成功调解是三中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既保障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对B公司的影响,还有效避免了关联案件的产生。为推动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和市场主体跨域经营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服务保障,绘就新“枫”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