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回我可以继续经营下去,太感谢了,谢谢法院!”
“您客气了,为民办实事,是我们人民法院应该做的。”
基本案情
某设备公司因经营需要,与第三人建设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20年至2029年,设备公司向建设公司足额缴纳租赁费用。正常经营一段时间后,设备公司接到通信公司通知要求其返还案涉房屋。设备公司认为建设公司和通信公司本属一家,其已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故拒绝搬离。建设公司认为与其无关。三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通信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原登记在某集团公司名下,后核准更名为通信公司。通信公司原系建设公司母公司的股东,后建设公司改制独立,案涉房屋最初由通信公司和建设公司共同使用,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通信公司也未向建设公司收取费用,且一直认为案涉房屋由建设公司在使用。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在与三方沟通中发现,虽然三方存在利益冲突,对立情绪严重,彼此互不信任,但是均有调解意愿,想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和“面对面”协商的模式,帮助当事人从“法理”到“情理”层层剖析,从“三方责任”到“合同价款”逐项磋商,从“稳定生产”到“营商环境”进行价值引导,经过几轮反复沟通,最终三方达成和解,由建设公司将已收取款项交付通信公司,通信公司与设备公司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设备公司继续在案涉房屋中生产经营。至此,三方矛盾化解,握手言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共赢”。

典型意义
法律有温情、司法有温度。三中院始终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每一件个案办理中,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最高效率、最低成本解决问题,为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