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某项目收购协议的权利义务已被C公司概括承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C公司应当协助办理案涉房产的过户手续。”
被告
“王某是与B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并非从我处购买房屋。我们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他无权直接要求我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王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对此意见不一,争论不下。
基本案情
2011年,案外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约定A公司收购B公司某项目的地上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B公司在签订《收购协议》前自行出卖了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部分房屋,并收取了房款,《收购协议》中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后C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与B公司以及A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将《收购协议》中其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C公司,B公司表示无条件同意。
原告王某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购买了该项目房屋,并于2011年11月入住。入住之后,王某多次要求C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C公司认为王某与其没有合同关系,不予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0余年过去了,王某也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起诉C公司,要求C公司协助办理过户,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能够证实B公司已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且交付通知书中亦记载交付时款项的支付情况,《某项目销售明细》亦对业主信息记录在案,加之C公司承担《收购协议》中A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的事实,故判定C公司应承担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判决之后,C公司息诉服判,经申请执行后自动履行了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保障了房屋购买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买房十年难过户,一纸判决解难题。此案以“小案件”推动“大治理”,是司法保障民生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鲜活实践。
本案以实际交付凭证、居住记录、收购协议履行过程中的销售明细等为依据,依法确认购房者权益,切实解决老百姓“安居难”的问题。同时,本案也明确企业在合同权利义务中的承继规则,压实市场主体责任,规范交易秩序,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