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谢谢您促成我们双方达成了一致,您耐心协调和专业普法,让我这么快就拿到了这笔钱,谢谢法院!”
“感谢您的认可,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您的满意是我们继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的动力。”
基本案情
老邓有间商铺,A公司因业务需要,由员工小刘与老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房屋由A公司实际使用。合同详细约定了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违约责任。因合同到期,A公司不再续租,老邓在收房时发现该房屋出现了地砖破裂、木地板起鼓、家电损坏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承租方欠付采暖费、物业费、水费等费用。
老邓多次与小刘沟通未果,一气之下将A公司及小刘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及小刘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损失并支付欠付费用。
A公司自认拖欠水费、物业费、采暖费,金额以发票为准,亦认可对案涉房屋造成部分损坏,但对老邓提交的报价不认可。小刘表示该房屋实际使用主体为A公司,其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实际租赁合同主体为A公司和老邓,租用期间共产生采暖费、物业费、水费6000余元,且房屋有损坏部分。
承办法官在与双方沟通中发现,虽然他们有对立情绪,但均有调解意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采取“背靠背”调解和“面对面”协商的方式,从法理到情理层层剖析,从维修方案到赔偿金额逐项磋商。最终,A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包括维修费在内的共计11000余元,至此,双方矛盾化解、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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