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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豸说法丨多方协调解民忧 善意执行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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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06 17:29:50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们和对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应当优先用抵押物偿还,而且抵押物价值足以清偿债务。现在执行法院把我们公司和个人名下的房、车、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都冻结了,我们一家都没法正常生活了,公司正常运转更是不可能,这可怎么办……”


近日,三中院审结3起执行复议关联案件。


基本案情


复议申请人老王与申请执行人老李之间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因老王未能履行给付义务而转入执行程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了老王名下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账户。


老王对法院执行行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但未被支持,故提起执行复议申请。


老王认为,其与老李之间签订有抵押合同,应当优先执行抵押物,而且抵押物全新未使用,价值完全能够偿还本案债务,执行法院查封冻结其名下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账户属于超标的查封,法院查封财产未保留必要生活费用,致使其一家人生活困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情后,承办法官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积极联系申请执行人老李,向其说明查封房产和土地的权利现状。


经法院调解,老李先行申请解除对老王不动产的查封,同时承办法官联系执行法院,推进解封程序的办理。并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为老王及其家人保留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最终案件得以妥善处理,被执行人的生活得到了保障,被执行企业也赢得了后续发展的空间。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虽然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有抵押权,但其对抵押物享有的是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变价后其能够优先受偿,但在本案执行中并不是必须优先处置质押物。


被执行人未履行偿债义务,法院应当作出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进展,被执行人不动产存在抵押,虽对本案执行并无太大关系,却对被执行人企业造成极大影响。在此情况下,采取积极协调双方,促使被执行人制定合理的偿债方案并全力配合执行,同时引导另一方主动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无疑是破解双方僵局、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途径。


此案的顺利解决,既体现了司法公正,又展现了人文关怀,是三中院在维护社会和谐、促进法治建设中的一次重要实践。



 
责任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