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达1600余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该案名为民间借贷,实为股权转让纠纷,涉及当事人多、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经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于2022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1500万元(该笔款项实际是C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C公司为B公司的现股东),约定借款期限为2024年5月。借款到期后,B公司迟迟未能按约偿还,A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24年9月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C公司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投资B公司15%股权转让给C公司,C公司出资1500万元收购。A公司考虑到B公司建设资金需求,同意将C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金1500万元以借款的形式借给B公司进行基地建设,B公司承担相关的利息费用。实际中,C公司没有实际支付给B公司股权转让款。
A公司与被告C公司、B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C公司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A公司支付该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6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介于各方争议较大,合议庭深入剖析案情,多次协调做工作,精准把握双方诉讼预期,为避免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产生僵局,充分利用保管款制度的优势,在两日内即依申请解除保全查封,打消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各方当事人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并予履行,一次性全部化解了案涉纠纷,赢得各方当事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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