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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豸说法丨离婚后,“带娃”教育专项附加抵扣谁拥有? ——法官给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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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08 17:26:2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蒋某(男)于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由王某抚养,且由王某负担抚养费。2024年3月,蒋某在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以法定监护人身份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100%比例进行申报扣除。导致王某无法以法定监护人身份在税务管理系统平台进行正常申报扣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其侵权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失。一审认定本案事宜应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王某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主张蒋某未能如实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王某该项个人所得税扣除未能实现,王某为此多支出了个人所得税,因此要求蒋某对其多支出的税额进行赔偿,其主张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受理并审理,最终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夫妻离婚后,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引发的案件。本案中,王某作为直接抚养人,依法享有申报扣除的优先权利,蒋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当家庭情况发生变更,要及时修改个税扣除信息,遇到本案情形时,应及时与前夫(妻)友好协商扣除事宜,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一方按照子女教育专项附加100%比例进行申报扣除,另一方不可重复申报。



 
责任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