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三中院落实院庭长带头承办疑难案件机制,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就某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等10余人旁听庭审。

本次公开庭审聚焦于一起涉企债务执行难案件,某外商独资企业因某民营企业未能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追加该民营企业的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以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进行追加。
为强化新公司法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深入贯彻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庭审中,合议庭严格规范庭审程序,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围绕公司性质、债务清偿现状以及财产独立性三项事实重点审查,并组织双方就“股东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进行辩论。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围绕股东责任与实质解纷等问题与现场观摩代表进行交流互动,充分发挥司法实践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作用。
下一步,三中院将进一步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持续推进护企营商开放日活动,为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