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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豸说法丨注意,这项行为可能已违反《民法典》第10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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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7-23 15:44: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中院审结一起因安装可视门铃而引起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对门邻居,王某出于家中安全考虑在自家入户门安装具备拍摄、录像功能的可视门铃,该门铃可远程操控并将资料上传至云端。李某认为王某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要求王某拆除,王某拒绝,故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入户门相对且距离较近,王某可视门铃拍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对李某家庭隐私造成一定影响。可视门铃录像功能虽可关闭,但可视物在0.8米范围内停留超10秒便自动开启,同时有录像和对讲功能,即使暂时关闭也随时可以启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图像采集设备需注意对于他人隐私的保护。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自行拆除其安装的可视门铃。





          典型意义

在安装智能家居设备时,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权。这要求我们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做到“知所进退”与“把握分寸”,确保我们的保护措施不逾越他人权益的领地。



 
责任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