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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豸说法丨自产蜂蜜≠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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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8-06 15:46: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中院审结一起涉自产蜂蜜买卖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法律规定,走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了解蜂产品的安全标准,最终促成当事人调解,真正实现定分止争。



基本情况

李某系流动养蜂者,修某自2021年始,先后七次从李某处购买蜂蜜及蜂王浆产品,共计花费7300余元,后双方因付款和退货问题发生矛盾,修某将李某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出售的蜂蜜为预包装食品,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存在虚假宣传,诉请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案件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针对涉案蜂蜜食品性质、食品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充分研究和调查。本案涉及流动养蜂者自产自销的蜂蜜及蜂王浆,该类食品在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少,对其如何定性、食用安全标准应如何认定、司法责任应怎样判定并无先例可循。承办法官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2024年刚颁布的《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积极走访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了解相关规定及安全标准后,认定自产蜂蜜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李某也认识到其售卖蜂蜜也应该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承诺赔偿修某相应损失并当场履行完毕,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责任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