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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丨生态保护优先 服务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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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0-10 10:06:43 打印 字号: | |

三中院审结一起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典型合同纠纷案。该案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核心地位,为严守生态红线、统筹生态修复与经济发展提供了司法范本。


基本案情:

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出现经营活动

2017年1月9日,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芦苇地交由王某承包经营,承包期5年,王某一次性缴齐5年承包费后开始投入经营鱼池。


2017年底《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后,地方政府开展专项整改,因该鱼池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村委会依据国家生态保护刚性要求,向王某发出《解除承包协议书的通知》并获签字确认。2024年8 月,村委会退还剩余承包费。






争议焦点:
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平衡


王某诉称,其投入鱼池改造等费用,主张村委会除返还承包费外,还需赔偿其投入损失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护区核心区开展经营活动自始违反《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协议,且相关部门已对其发放清场抚慰金。生态保护属于重大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生态红线谋求经济利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司法利剑捍卫生态文明


该经营项目表面合法程序签约,但因违反国家生态保护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自始无效,生态安全不容以协议变通;生态修复优先于补偿诉求,经营者违法开发导致的所谓“投资损失”,不能对抗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村委会依规解除合同、地方政府及时整改,反映基层治理与生态法治联动,生态GDP观的实质性建立。


该案及另一件关联案件二审采取公开观摩庭审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当地群众现场旁听,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提供了积极司法指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以司法判例彰显国家守护生态安全的坚定决心——自然保护区的每一寸土地,都应在法治框架下永续存续。未来,唯有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方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图景。



 
责任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