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结一起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典型合同纠纷案。该案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核心地位,为严守生态红线、统筹生态修复与经济发展提供了司法范本。
基本案情:
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出现经营活动
2017年1月9日,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芦苇地交由王某承包经营,承包期5年,王某一次性缴齐5年承包费后开始投入经营鱼池。
2017年底《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后,地方政府开展专项整改,因该鱼池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村委会依据国家生态保护刚性要求,向王某发出《解除承包协议书的通知》并获签字确认。2024年8 月,村委会退还剩余承包费。

王某诉称,其投入鱼池改造等费用,主张村委会除返还承包费外,还需赔偿其投入损失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护区核心区开展经营活动自始违反《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协议,且相关部门已对其发放清场抚慰金。生态保护属于重大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生态红线谋求经济利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司法利剑捍卫生态文明
该案及另一件关联案件二审采取公开观摩庭审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当地群众现场旁听,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提供了积极司法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