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5)津03刑更200、201号
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提请的对罪犯王连普、王晨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王连普、王晨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21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8496902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天津市长泰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立案庭,邮编300308,电话:84969062,收件人:张印)。
2025年10月16日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 提请减刑 执行机关 | 天津市长泰监狱 | |||||||||
| 提请减刑 案 号 | (2025)津03刑更第200、201号 | |||||||||
| 执行机关 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 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 次 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 1 | 王连普 | 21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 长泰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
| 2 | 王晨 | 52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受贿罪 | 有期徒刑五年 | 长泰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