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庆节的日益临近,婚礼活动也进入了旺季。然而,在这喜庆的氛围中,我们也需注意避免让喜事变为遗憾。
近日,三中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因婚恋婚约分手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简述】
小刘(男方)与小王(女方)系恋爱关系,相处一年有余,后双方家庭订立婚约,小刘母亲于订婚当日向小王给付10001元“万里挑一”见面礼。
订婚后,双方长辈亲属也曾在节庆期间向对方新人赠送不同名目的小额红包。后因性格不和,两人分手。小刘认为上述款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现在婚约取消应当返还,小王则认为上述财物均系自愿赠与,不同意退还。
小刘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时,结合在案证据,认定上述万余元“见面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婚约财产,其他小额红包属于赠送,并根据具体案情,酌定女方对上述款项进行部分返还。
【法官提示】
恋爱虽甜蜜,赠礼需清醒。真正的感情不应与金钱数额划等号,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往来,应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引发矛盾和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