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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2025)津03刑更246-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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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印  发布时间:2025-11-11 17: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5)津03刑更246-248

 

本院于2025年1111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康宁监狱提请的罪犯石季壮、刘安文、杨福成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石季壮、刘安文、杨福成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17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8496902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天津市康宁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立案庭,邮编300308,电话:84969062,收件人:张印)。

 

 

2025年1111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
执行机关
天津市康宁监狱
提请减刑
案    号
(2025)津03刑更--号
执行机关
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序号案号姓名年龄原审
法院
罪名原判刑罚服刑场所历    次
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提请意见
1
石季壮68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康宁监狱二监区2022年6月22日减去六个月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减刑三个月
2
刘安文6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有期徒刑七年康宁监狱二监区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五个月减刑四个月
3
杨福成7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九年康宁监狱二监区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五个月减刑三个月


 

责任编辑:崔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