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陆某购买某公司开发销售的房屋。约定交付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出卖方的承诺。
同年陆某依约支付全部款项后收房,一个月后发现房屋漏水向物业报修,施工队维修完毕后陆某进行装修并居住。之后,房屋仍然出现不同部位漏水情况,该公司根据陆某报修情况进行维修,但始终无法明确漏水原因,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陆某多次向住建部门投诉,亦无法有效解决房屋根本问题。
2025年,陆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房退款。该公司表示同意重新出具维修方案进行维修,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组织了现场堪查,发现部分墙面发霉,气味刺鼻,墙皮脱落严重,有孔洞、疏松、露筋现象,并启动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是漏水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顶板、墙面漏水与屋面施工质量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存在因果关系。
另查,在房屋交付十余年的时间里,陆某除在装修前后短暂居住使用房屋外,其他时间均未居住。
案件经多轮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房屋不同部位多次出现漏水问题后,某公司未能查清原因并采取有效的修复措施,多次、反复维修无法有效解决房屋多处严重渗漏水、墙面剥落的问题,维修已陷入僵局。
经鉴定已经严重影响了陆某的正常居住使用,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第一款 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故判决解除合同并退房退款。
判决后双方进行了相互返还。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问题。
第一款 规定了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第二款 规定了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
实践中,出现一般渗漏水问题应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消费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此时经过修复可以正常居住使用的,不属于合同可解约的情形。只有当房屋出现严重漏水质量问题,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多次维修仍无法修复,又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消费者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本案中房屋频繁出现漏水问题,经反复维修无法根本解决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此时购房人诉请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小案件”连着“大民生”,涉房纠纷不仅关乎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权益。房屋质量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导致购房人安居的美好期待落空,此时判决支持购房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主张,既是解决现实纠纷困境的有效途径,亦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生动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