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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夕阳丨医院用餐中受伤 看护不当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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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2-09 09:37:4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张大爷患有精神障碍疾病,入住某专科医院进行治疗。一日张大爷在吃早餐过程中从椅子上摔下,头部着地,送至另一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闭合性中型颅脑损伤,并于当天进行开颅手术,术后住院治疗500余天。


张大爷出院后,以某专科医院看护不当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专科医院赔偿治疗费、护理费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大爷年近八旬,先后5次在该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女儿小洁为其办理入院,住院期间按照二级护理标准向医院缴纳护理费,且医院在三餐期间设有专门房间用于防护并定期巡视履行护理责任。同时,入院通知书上明确记录,病人年龄超过50岁,需要外请护工。小洁同意并签字,但未请护工。

法官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张大爷一家特殊情况,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当庭和解,医院当庭支付和解款。


裁判要旨

本案中,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可以证实,该专科医院收取了护理费,应当负有看护职责,其对张大爷摔倒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大爷家属未按医院的告知另请护理人员对其进行看护,对摔伤也存在一定责任,因此应当相应减轻医院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件以维护老年人,特别是罹患精神疾病的伤残老年人权益为切入点,通过医患纠纷化解工作,实现医患矛盾案结事了人和。


三中院始终将尊老爱幼、亲老敬老、以和为贵等中华传统美德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以专业审判为支撑,以调解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作用,切实维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