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6)津03刑更38-40号
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康宁监狱提请的对张昕、王宗立、李立勇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张昕、王宗立、李立勇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8496902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天津市康宁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含章路16号立案庭,邮编300308,电话:84969062,收件人:张印)。
2026年2月28日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康宁监狱 | |||||||||
| 提请减刑案号 |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 1 | 王宗立 | 66 | 军队机关人民解放军中东部战区军事法院 | 贪污罪 | 10年 | 康宁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六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
| 2 | 张昕 | 68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贪污罪 | 11年6个月 | 康宁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六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
| 3 | 李立勇 | 69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贪污罪、受贿罪 | 11年 | 康宁监狱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六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