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中院受理一起购房人要求返还定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摘要
购房人通过中介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定协议及购房合同,并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但双方对房屋价款存在争议。购房人认为定金不包含在房屋价款内,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购房人不服,上诉至三中院。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经审理发现,案件焦点系预订协议与购房合同对房屋价款约定不一致,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源在于购房人未取得中介公司答应返还给其的购房回款,而购房人未取得购房回款的原因则在于其在购房过程中存在中介跳单行为。开发商与中介公司的代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仅与第一次带客看房的中介公司结算佣金,与购房人签订居间协议的中介公司并非首带公司,该公司因拿不到开发商的结算佣金,依据居间协议对购房人无返还购房回款的义务。购房人起诉该中介公司未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
在了解到开发商就案涉房屋与首带中介公司结算了大额佣金后,承办法官提出开发商能否协调由首带中介公司向购房人返款的建议。通过多次协调沟通,首带中介公司同意向购房人返款,三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购房人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实质化解,充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妥善解决购房人因法律意识不足而导致的权益受损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